普法專欄|國家文物局印發(fā)《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導則(試行)》
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導則
(試行)
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,是指以革命文物資源為主的基本陳列、常設主題展覽、紀念性展覽和臨時展覽。
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于各級各類博物館、紀念館、陳列館、展覽館以及依托革命舊址舉辦的革命文物陳列展覽。
第五條 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,必須嚴格落實意識形態(tài)責任制,堅持歷史唯物主義,堅持正確黨史觀和大歷史觀,準確把握革命、建設、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和中國共產(chǎn)黨歷史發(fā)展的主題主線、主流本質,恰如其分評價歷史事件、歷史人物,尊重歷史,還原真實,旗幟鮮明反對歷史虛無主義。
第九條 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的形式設計、制作布展應服從服務展陳主題、展陳內容,堅持夠用、實用、適用的原則,倡導節(jié)儉辦展、綠色辦展,設計、制作應確保文物安全、人員安全和環(huán)境安全。
創(chuàng)新陳列展覽宣傳推廣及相關服務,構建線上線下相融合的“云”展覽傳播體系,增強陳列展覽輻射力、影響力。多媒體、數(shù)字化等現(xiàn)代化展示手段使用應與展覽內容相得益彰,力戒喧囂炫目、蓄意烘托、喧賓奪主。
第十條 依托革命舊址舉辦主題陳列展覽,應堅持呈現(xiàn)原狀、真實可信,舊址就是最重要的文物展品和展示空間的原則和理念。展覽氛圍應與周邊環(huán)境及紀念設施相協(xié)調,與舊址本身風格相符合,保持歷史真實性、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(xù)性。外文內容簡介、指示牌、標語、宣傳冊(單)、網(wǎng)站等的翻譯應準確規(guī)范。
第十一條 涉及革命英烈和死難者遺骸、罪證類展品或相關影像圖文的,應本著遵循社會倫理、尊重逝者原則,充分考慮不同年齡、不同群體觀眾的參觀感受,進行設計布展。既準確反映歷史真實,又注重教育功能。陳列展覽命名應準確規(guī)范,反映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,原則上不得使用簡稱。
第十二條 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的內容和解說詞應嚴格履行評審程序。組織文物、黨史軍史、檔案文獻、展覽展示、宣傳推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全流程參與展覽大綱和版式稿、講解詞的評審,把好政治關、史實關、保密關。
革命文物、史料資料等展品使用應嚴格履行論證、審查程序,確保真實性、可靠性。堅持科學嚴謹?shù)膽B(tài)度,以物證史、以物敘事,讓文物說話,讓歷史說話。
文物復仿制品使用應當適度,做出標明,杜絕主觀臆造、牽強附會。圖文影像、輔助展品等使用,不得濫用影視劇、視頻截圖,雕塑、檔案、地圖、數(shù)據(jù)、資料等使用,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文件規(guī)定。
第十三條 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應充分發(fā)揮教育功能,圍繞服務四史學習教育以及重大事件、重大活動、重要節(jié)日等,注重內容策劃及相關活動配套,針對不同群體、不同受眾開展分眾化、特色化教育,增強革命文物主題展覽的思想性、知識性和趣味性,做到見人見物見精神。
第十四條 博物館紀念館應圍繞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,加強講解人員培訓,鼓勵革命人物后代、英雄烈士后代、相關歷史事件親歷者、幸存者、見證者等擔任志愿講解員,鼓勵推出多語種講解服務、專家導覽和館長講解服務。
第十五條 依托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進行文創(chuàng)產(chǎn)品開發(fā)設計,必須堅持正確價值導向,尊重歷史事實,深入挖掘闡釋革命文物價值,突出公益屬性,保護知識產(chǎn)權,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公序良俗。
第十六條 鼓勵開展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的館際合作、境內外交流,通過聯(lián)合辦展、巡回展覽、流動展覽等多種形式,拓展交流合作的渠道和平臺,積極構建反映中國革命、建設、改革歷程和新時代的話語體系和敘事體系。
第十七條 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應嚴格履行報批程序。屬于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的基本陳列、常設主題展覽、紀念性展覽的展覽大綱和版式稿,報中央宣傳部審核。其他博物館、紀念館舉辦的革命文物主題展覽大綱和版式稿,報同級宣傳、文物主管部門審核。臨時展覽的展覽大綱和版式稿,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十八條 本導則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九條 本導則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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